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及政風興革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公務機密維護。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設施安全之維護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統籌辦理桃園、台南職業訓練中心及五區就業服務中心之政風工作。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