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16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董事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捐助章程(遺囑)之規定
及董事會之決議。
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其章程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
改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