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由二人以上分 組委員審查後,送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 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 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