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20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 16 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 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相關圖表:
附表十三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6小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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