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講師,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合於下列之資格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訓練單位向主管機
關申請登記:
(一) 勞工安全 (衛生) 管理師訓練之講師資格:
1 任教專科以上學校相關任教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2 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
經歷者。
3 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者。
4 具有勞動檢查員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5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 (衛生) 管理師或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七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者。
(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之講師資格:
1 任教專科以上學校相關任教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2 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
經歷者。
3 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閜關工作經
歷者。
4 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5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
(三) 勞工安全 (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以外之講師
資格:
1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2 術科講師應為高工 (職) 以上學校畢業,有相關職類乙級技術
士證照以上者,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人員資格,
並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3 對任教課程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