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6 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合格或依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認定為合格之固定
式起重機,應在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勞
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以下合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
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
表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起重機之駕駛室或作業場所明
顯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