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6 條
舉行學科測試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同一梯次同一職類、級別之學科測試,各考區原則上應同時舉行,上
    午十時開始,十一時四十分結束,下午二時開始,三時四十分結束;
    時間均為一百分鐘。
二、測試當日各考場試務工作人員應駐守考場,並隨時處理偶發情況。
三、試題、試卷應於考生進入教室前,先行發放在桌面上,試題背面朝上
    ,並將試卷覆蓋其上,除考試必備之文具,其餘東西應集中放在講台
    前方或教室後面。
四、考區各考場試務處對監場人員繳回之試題、試卷應確實點收,檢查浮
    籤,並將試卷袋密封。
五、任何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試場,以維護考場秩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