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6 條
監評人員之遴聘,應平衡考量事業單位、職訓機構、學術單位或職業團體
等方面之合格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