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6 條
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國中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
二、曾任合作社理、監事一年以上,並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
三、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
    格證書。
四、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
    照,曾擔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一年以上。
前項業務行銷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均不得擔任其服務
之勞動合作社之理、監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