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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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無故拒絕查核、有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視情節輕重得追回
      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外,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