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27
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第 16 條
進用人員不得因下列事由請求資遣費: 一、契約終止。 二、契約屆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