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16 條
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況急迫需立即安置者,主管
機關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應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