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發證:
(一)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各職類、合格人員名冊
(內含學科及術科成績) 正本各一式二份、術科測驗成績表正本
各一份、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
一份、證照規費劃撥收據影本一張 9 或支票乙張) 及核定簡便
行文表影本,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核發「中華
民國技術士證」,副本 (含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 副知國防部人
事參謀次長室及其總部。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依「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發證及
管理作業程序」於一個月內核發技術士證,並函送辦理單位轉發
各檢定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