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除向勞保局申報以不同提繳率為個別 勞工提繳外,應依相同之提繳率按月提繳。 雇主未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人員申報提繳率或申報未達百分之六者,以 百分之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