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16
十六、各職訓中心應協助服務轄區地方政府督導承訓單位運用職業訓練業
      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配合辦理資訊作業,各職訓中心、地方政
      府得依需要針對使用本系統之承訓單位逕行規劃辦理作業講習,或
      於相關業務輔導活動中併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