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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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其他事項:
      一、非屬就業專用之輔具,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二、依本計畫所改善或購買之機具、設備、器材 (屬於資本門者)
          等,須標示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
          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等,依法應當
          改善之部分,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四、接受補助項目若經查證移作其他用途,原提出申請單位應即退
          還補助款;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機構若於通報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僱用 (申請) 單位自行
          進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就業輔具得由就業服務中心回收
          再利用:
       (一) 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就業輔具,且為全額補
            助或部分補助,經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該輔具於案主離職
            後,僱用 (申請) 單位應報請就業服務中心回收,以利案主
            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 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
            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
            倘申請單位無法再進用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應
            將該輔具歸還就業服務中心。
      六、本計畫有關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辦理本項計畫,對於協助身心障礙者調
          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設計簡易之輔具,發揮創意,有優良
          具體事實者,將予以獎勵表揚,以茲鼓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