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6 條
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實施本保險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核准文件向保險人辦
理投保年金保險手續。投保手續完備者,自辦理之次月一日生效。變更時
,亦同。
雇主應於投保生效後十五日內,將保險人交付之年金保險單條款與投保證
明轉交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並將參加年金保險勞工名冊送勞保局。
新到職勞工經書面徵詢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自到職日起計算應提繳之年
金保險費。雇主應於其到職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於簽約後十五日
內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與保險人所製作之投保證明予勞工。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將當月份參加年金保險勞工投保資料送勞保局,不需另
行辦理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停止提繳手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