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1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 1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