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16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
        程進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
        ,得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承辦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
        員結訓證書。缺、曠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
        者應予退訓,或經承辦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承辦訓練單位所定
        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有關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等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研訂規範如附件二
        。
   (六) 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暨局屬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
        協助參訓者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七) 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
        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八)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
        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