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及婦女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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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說明三所述對象為限,訓練計畫人數不得
        少於十人;總訓練時數以不高於四五○小時以下為原則。
   (二) 本計畫為部份訓練經費補助性質,非屬政府主辦或委辦性質,訓
        練期間學員不發給訓練生活津貼。
   (三) 計畫實際執行結果,未達計畫承諾保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除不可歸責因素外,將依結訓後實際就業達成比率核給補助費用
        ;如結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則不予補助並列為執行績效
        欠佳單位。
   (四) 承辦訓練單位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
        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不予撥付補助費
        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五) 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後,如需變更時,應事先將變更後之訓練計畫內容 (包括計畫中
        止時) ,函報本局核備。
   (六) 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
        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