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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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卷,分別以左列方法處
      理:
   (一) 未用規定答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驗試卷成績五分。
   (二) 作答劃記正確位置,致不能從標準答案模孔中寮見,或一題有二
        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給分。
   (三) 塗改答案之劃記或以文字作答者,該題不給分。
   (四) 另有其他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視情節輕重,扣該科測
        驗試卷成績二十分或全部分數,應報請業務主管或試務主任核定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