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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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審查委員於審查諮詢服務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無完整電話紀錄(表格項目未依規定核實填寫)。
  (二)未針對問題提供正確之法令諮詢。
  (三)法令諮詢人員非主管機關同意之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