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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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請領費用時,應檢附自申請計畫核定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
      月十五日止,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課程所支付之相關憑證及開訓資料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