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6
法規名稱:
廢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將轄區內輔導按摩業及取締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而從事按摩業之執行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