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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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審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之案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年度依據申請補助之主管機關最近兩年之勞資爭議案件數與本
        會編列之預算額度,核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量。
  (二)各主管機關於年度中,受補助金額或案件量,符合本會所核算之
        補助金額或案件量,即停止補助。
  (三)審定主管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撥付協調案件補助費至各中介團
        體帳戶,並副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