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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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由學校申請辦理計畫變更。
      辦理原則如下:
  (一)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二
        次為限,且行政管理費不得增編。
  (二)辦理課程名稱變更,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辦理預定開課
        時間變更,應於實施課程前提出。
  (三)企業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作日前
        ,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四)新增企業或企業需變更訓練內容、訓練方式、職場導師名冊時,
        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