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由學校申請辦理計畫變更。
辦理原則如下:
(一)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二
次為限,且行政管理費不得增編。
(二)辦理課程名稱變更,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辦理預定開課
時間變更,應於實施課程前提出。
(三)企業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作日前
,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四)新增企業或企業需變更訓練內容、訓練方式、職場導師名冊時,
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