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前點第二款所定補助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
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五。
(二)協同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
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點五。
(三)工作人員費: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規定
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小時為上限
,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十五。
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計畫運用本項經費者,各計畫間
每人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四)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之專家學
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五百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
領。
(五)講師鐘點費:補助實務課程、關鍵就業力課程、勞動法令課程及
就業準備課程,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二千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
高一千元,同課程同時段之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
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合計不得超過前
述標準。
(六)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
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七)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申請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八)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
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
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
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九)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元。
(十)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計畫全程參訓者前三名,由該
計畫自訂獎勵金額,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
之百分之三。但該計畫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支領
。
(十一)訓練就業服務費:經費編列以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上限
,用於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學員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媒合、就業輔
導諮詢及就業輔導講座之相關經費。
(十二)課程設計費:申請補助單位透過專家諮詢或會議討論等方式設
計符合訓練內容之費用。
(十三)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印刷裝訂等,
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編列。
(十四)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計畫主持人費及協同主持人費,其編列應符
合教育部規定及學校章程相關規範。
各項經費支用單據佐證文件應依本署規定(附件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