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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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署及分署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查申請單位計畫執行情形,訪
      查比率或次數依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對於成
      效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書面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若未改
      善時,依前點規定處理。
      分署應分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申請
      單位及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