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署及分署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查申請單位計畫執行情形,訪 查比率或次數依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對於成 效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書面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若未改 善時,依前點規定處理。 分署應分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申請 單位及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