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 撤銷、廢止、終止補助者,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在職訓練計畫;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並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