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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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
      撤銷、廢止、終止補助者,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在職訓練計畫;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