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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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津貼之補助標準應依參訓人員
      於辦訓期間之實際參訓時數計算,每人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人每
      月最高以補助參訓一百小時為限,且其數額與參訓人員參訓期間之
      月投保薪資合計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最高六個月勞工保險平
      均月投保薪資。
      第一項參訓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以於現
      職單位投保期間計算,未滿六個月者,以於現職單位實際投保期間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第一項參訓人員為申請單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始進用者,以於現
      職單位投保期間計算其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
      前三項參訓人員參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暫有差
      異時,得經申請單位舉證後,以實際薪資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