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受評單位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部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參酌列入自主管理訓練單位,酌減查核頻率。 (二)送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參酌納入職業訓練相關計畫之優先補助對 象。 (三)評鑑為優等者,列為優先委託辦理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宣導 等業務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