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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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
      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
      事業單位應於訓練生入學第一學期之開學後一個月內,出具工作崗
      位訓練契約影本一份、訓練生名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工作崗
      位輪調計畫表,函送分署備查。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落實訓練生輔導,並指派專人指導訓練
      生,事業單位並須與參訓訓練生簽訂本署訂立之訓練契約,並送交
      當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津貼,以實際工作日數
      或時數按月支給,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並得視訓練生表現
      績效調高,每月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津貼超過基本工資數額者
      ,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投保就業保險。
      訓練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定,並準用第四章工作時
      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
      勞工保險有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