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監測機構經評核分級為優等或甲等者,本部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於相關網站,提供雇主委託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之參考。 (二)評核分級為優等者,免列為次一年度之評核對象。 (三)送請各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參酌列為優先委託辦理勞工作業 環境監測等業務之單位。 (四)作為辦理監測機構認可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