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16 條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下列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
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
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其扶助基準如下:
一、勞動事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二、刑事案件必要費用:同一案件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