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16 條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
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
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