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九十日前,將測驗日 期表及簡章,報送認證機關(構)審查同意,並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三十日 前公告之;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亦同。 前項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應一併公告調整前後對照表及敘明調整理 由。 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 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