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 16 條
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九十日前,將測驗日
期表及簡章,報送認證機關(構)審查同意,並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三十日
前公告之;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亦同。
前項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應一併公告調整前後對照表及敘明調整理
由。
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
之訊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