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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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
      為限。
      前項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滿
      一個月(含)以上才得發給。
      實際參加訓練期間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其發給津貼發給標準如
      下:
  (一)十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
      助,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
      領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