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應依下列遞補期限規定,由備取名 單依序完成遞補作業: (一)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下者,最遲於開訓後(含 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三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 (二)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含)者,最遲於開 訓後(含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五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 (三)課程總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含)以上者,最遲於開訓後(含 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十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