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專案管理人可由協辦機關推介或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不受計畫進 用對象之限制。惟不得由該單位之任一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 兼任。 前項人員之僱用應以具有所提計畫執行相關學經歷,並以有助於計 畫執行為考量。其學經歷、任務與權責應於計畫書中明定,應由申 請機關函報協辦機關後,始得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