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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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分署應依核定訓練綱要及實際訓練徒弟人數,補助師傅指導費及徒
      弟訓練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師傅:指導每名徒弟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其餘訓
        練費用不予補助。
  (二)徒弟:每名徒弟每月補助一萬元。
      徒弟於訓練期間由分署投保勞工保險。但訓練期間受僱用者,由僱
      用單位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