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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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分署每年應定期針對上一年度之訓練課程執行成效進行以下檢討事
      項,於九月底前提報檢討報告及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含開班預
      定表),函報本署備查:
  (一)學員滿意度。
  (二)訓後九十日之就業率、就業關聯性及勞工退休金保險投保薪資。
  (三)其他訓練成效(如:技能檢定通過率)。
      訓練職類之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分署先行內部檢討
      ,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七十或訓後綜合積分(詳如附件五)
      未達八十分者,應邀專家學者、業界或公(工)協會代表召開檢討
      會議據以改進。
      訓練職類連續三年訓練成效未達要求(訓後就業率平均未達百分之
      七十或訓後綜合積分未達八十分者),由本署邀請產官學代表及分
      署研議該職類轉型或退場事宜:
  (一)依研議結果應退場者,自次一年度起停止辦理。
  (二)依研議結果應轉型辦理者,由分署擬定職類轉型規劃函報本署核
        定後,納第一項之下一年度訓練課程規劃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