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16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
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