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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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方政府申請計畫,依下列各項目審查:
  (一)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等。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與經費需求。
  (三)地方政府前一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效及核銷狀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