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品質優良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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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選者及得獎者有下列情事者,由本部取消其參選資格或註銷其得
      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其獎座繳回。未繳回者,由本部追回之,並
      於網站公告:
  (一)參選者及得獎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
        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
  (二)參選者及得獎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自受理報名截止日
        前一年至得獎公告日後一年之期間內,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
        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並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
  (三)得獎者運用得獎之相關資料作為各項廣告宣導之用途,未註明得
        獎年度者。
      本部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參選者及得獎者
      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