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及 第五條,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