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 顧問機構應使顧問人員參加與其從事顧問服務專業事項有關之講習、研討 會或訓練(以下併稱教育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項教育訓練,顧問機構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