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及個人或組隊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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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因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執行或需變更原核定活動內容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報經技檢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之計畫書內容部分,應不予補助。
      本署或技檢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舉辦全國性技能競賽或國際性技能
      競賽之執行情形,勞資團體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