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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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訓練經費,於結訓
      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地方政府申請一次撥付;亦得分
      二期向地方政府辦理請領作業:
  (一)第一期款於開訓後二週內,檢附學員名冊及課程表(含授課人員
        )申請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核銷文件申請撥付百分之
        七十。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之訓練費用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中途離退訓者,
        按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者,按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
        支付。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