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受補助單位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以本計畫補助經費聘用之勞動檢查員,除其應符合附
件九、附件十規定事項外,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所定遴用資格。
2.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及其他相關學系大學以上
學歷,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定職業安全管理師
、職業衛生管理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並符合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聘用資格者。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規定,使前款所
定勞動檢查員接受本部或受補助單位自行辦理之相關訓練。
(三)第一款所定勞動檢查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時,受補助單位應填具名
冊函送本部備查(格式如附件十一),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承辦人。
(四)聘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務人
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對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
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五)受補助單位應按月彙整所屬勞動檢查員當月處理案件,並指定專
人審核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載資料之正確性。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應上網填報於本部勞動檢查
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檢查案件應確實完成執行檢查,方可列
入完成數計算。
(七)受補助單位應填報負責主辦或督導執行本計畫補助案之業務承辦
人員名單(格式如附件十二);人員有異動者,應更新聯絡名單
,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人。
(八)受補助單位得指派部分人員,由本部協助代為管理及訓練,所需
相關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不受第三點及第五點第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