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辦理核銷作業之期限如下:
(一)訓練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二)就業輔導費及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
百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正
資料送達委託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送達或逾期送達相關核銷或補正資料者,按日扣除該
班次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二。
第九點第六項及前項規定之逾期違約金總和,最高以扣除該契約總
價金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份結
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
之經費,得由下年度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