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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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班次訓後就業成效,含系統勾稽就業成效及人工認定就業成效二
      類,認定原則如下:
  (一)系統勾稽就業成效:
        各訓練班次結訓後第十一、三十、六十、九十及一百二十日,職
        前訓練資訊系統將與勞工保險資料檔進行系統勾稽,經五次系統
        勾稽查驗學員於提前就業、完訓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入勞
        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紀錄者(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職災續保、
        職業工會、農會及漁會之保險者),並經訓練單位於職前訓練資
        訊系統填報訓後就業關聯性,即完成其就業認定。
  (二)人工認定就業成效:
        1.可據以認定學員於提前就業、完訓或結訓後九十日內,確有就
          業事實,但無法經由系統勾稽進行就業認定者(如錄訓時或參
          訓期間學員已加入訓字保以外之勞工保險而未退保、或學員訓
          後已加入勞、農、漁保險,因故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等),訓
          練單位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或學員簽名之「就業切結書
          」(如附件三)。
        2.訓練單位應於訓後一百二十日內,將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期
          、就業單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
          工作內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與電話等項基本資料及訓
          後就業關聯性,填報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
      未就業學員之相關資料,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逕行匯入就業服務資
      訊系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後續就業服務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