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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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核給或停
      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
      因素,致不足支應補助時,本部得調整、停止或自始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