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核給或停 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 因素,致不足支應補助時,本部得調整、停止或自始不予補助。